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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看:在中国拥有和交易“虚拟货币”违反了这些法律

imtoken钱包安全性 2023-08-30 05:10:43

“加密货币”在很多宣传中被定位为“货币”或“金融投资产品”,但不管大家怎么理解,可以肯定的是,在金融领域,“虚拟货币”不是“货币”。

虽然中国没有专门针对“虚拟货币”的立法,但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等七部委于2017年9月4日发布的《关于防范代币发行和融资风险的公告》(以下简称“94公告”),所谓“‘虚拟货币’并非由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定补偿和强制等货币属性,不具有货币的法律等价物。地位,也不能作为市场上的货币。

另外,根据《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银发[2013]289号)(以下简称“289号文”),比特币在本质上应该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与货币不具有同等法律地位,不能也不应作为市场上的货币使用。

因此,根据94号公告、289号文等我国现行金融监管政策,“虚拟货币”是指未依法登记的与金融、投资相关的事物,“虚拟货币”在金融领域禁止与法币兑换、交易或作为中央对手方交易。 ,或进行发行和融资交易。

但是,由于“虚拟货币”的去中心化和线下交易特性,从技术和监管的角度来看,很难让它在中国完全消失。因此,近年来,在中国持有和交易“虚拟货币”的人仍然很普遍。虽然这仍然是一个小众市场,但随着数字经济的快速发展,越来越多的人参与到“虚拟货币”中,这可能会对中国产生负面影响。金融监管和社会秩序都有影响。

本文的目的是根据94号公告和289号文分析中国公民在中国持有和交易“虚拟货币”的情况。由于“虚拟货币”的存在形式和特殊性所使用的技术,本文将从多个场景入手,尽可能全面地进行分析讨论。

本文所称的“虚拟货币”不包括各国已经发行或将要发行的法定数字货币。同时,本文不涉及中国境内实体使用“虚拟货币”作为支付或收款手段购买、投资或经营传统业务。

一、收购“虚拟货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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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当事人是在中国境内通过挖矿、空投或接受馈赠等方式获得“虚拟货币”的自然人,无需支付任何对价。没有明文禁止,但金融监管层不支持上述活动; “虚拟货币”,94号公告和289号文均未明示禁止,但出售虚拟货币的组织或个人可能因出售或提供法币与“虚拟货币”之间的兑换而涉嫌违法;

3. 当事人是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外,通过Jin向任何其他方购买“虚拟货币”,94号公告和289号文没有明确禁止; 94号公告和289号文并没有明确禁止以货币对货币交易的形式获取另一种“虚拟货币”,前提是不涉及洗钱。

二、买卖“虚拟货币”

1. 持有者将自己的“虚拟货币”免费赠送给他人,94 号公告和 289 号文没有明确禁止,289 号文将比特币定义为虚拟商品。从法律的角度来看,作为虚拟商品的给予行为应该属于意志自主的范畴,但接受者需要免费获得。公司资产向中国税务机关申报个人所得税。未申报的,涉嫌偷税漏税; ,然后以任何形式出售并兑换成外币,或者持有人在境外通过外币支付购买“虚拟货币”,然后以任何形式出售并兑换成人民币。他们之间进行了多少次货币对货币的交易,实质上违反了我国外汇管制的相关规定,涉嫌洗钱;

3. 持有人为中国公民,“虚拟货币”出售和提取现金后中国合法虚拟货币有哪些,不分地区、不分币种,只要有利润,都要向个人所得税申报中国税务机关。如未申报,则涉嫌偷税漏税;

4. 持有人将合法获得的“虚拟货币”以个人对个人交易的形式转让给他人,不涉及洗钱和逃税行为。政策鼓励;

5.持有人为中国公民,在知情的情况下,将其持有的“虚拟货币”出售给他人,变相协助他人非法进出资金,也涉案在洗钱罪中。如果非法获得他人的资金,可能会涉及更多的犯罪。

三、“虚拟货币”交易服务

1. 任何在中国提供“虚拟货币”信息的组织或个人,包括提供个人间交易的与提供代币或“虚拟货币”规定的定价、信息中介等服务相关的匹配信息94公告被禁止;

2.中国境内任何组织或个人或法律禁止在境外提供“虚拟货币”交易服务,在中国境内设立人民币渠道和资金池,收取交易费用;

3.中国任何组织或个人以人民币发行“虚拟货币”和集资,是法律禁止的,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集资诈骗;

4.任何组织或个人在中国发行“虚拟货币”或提供相应的交易服务,形成组织体系,以个人之间的交易形式开展业务,属于法律禁止的,涉嫌非法经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如果组织体系中有不同的层级和提成机制中国合法虚拟货币有哪些,也可能涉嫌传销;

5.任何组织或个人利用“虚拟货币”的交易特性,主观上提供绕开我国外汇管制的资金进出境服务,相当于地下钱庄的服务,并涉嫌洗钱。

一般来说,如果个人想在中国购买并持有“虚拟货币”,可以通过比较合法的方式进行,但是在销售过程中,违法的可能性非常高。任何在中国组织的、涉及资金池的“虚拟货币”发行和交易服务,基本上都违反了中国现行的法律法规。

在多个地方法院的判决文件中,“虚拟货币”被认定为资产并受到保护。挖矿获取“虚拟货币”不违反94号公告和289号文的禁止性规定,但需要有变现渠道。

以个人方式向矿业公司收购“虚拟货币”不违反上述94号公告和289号文的禁止性规定,但收购后转售可能引发反洗钱和反非法集资财务监管,导致账户关闭等法律责任。

“虚拟货币”经过十多年的发展,对于区块链技术的普及具有非常积极的意义,而“虚拟货币”的发展也加速了各国货币管理部门的积极研究和推广法定数字货币。法定数字货币的广泛使用将极大地促进资金流通的效率,将对商业世界产生巨大的积极影响。

而这一切也得益于“虚拟货币”行业的创新和尝试。法定数字货币与“虚拟货币”的主要区别在于是否与线下资产合法关联。目前,“虚拟货币”仍以金融游戏或模拟盘的形式存在,与现实世界中的劳动和生产无关。要突破这一限制,各国需要对数字资产实施详细立法,通过法律将线下资产关联起来。在Token上,一串类似于现行证券交易所信息系统的代码代表合法持有股权。

无论“虚拟货币”对区块链技术的普及有多么积极的影响,在实践层面,“虚拟货币”的持有和交易都必须严格遵守其所在国家的法律法规。公众应该对我国“虚拟货币”的相关法律法规有一定的了解,以便在接触“虚拟货币”时能够严格遵守法律法规。 “虚拟货币”的受众非常小,专业性很强。建议广大市民不要在没有相关知识的情况下轻易涉足,避免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触犯法律。 【免责声明:本文来自国家信息中心。转载此文是为了防止更多人上当受骗。如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及时更正或删除,谢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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