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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起,境内银行卡境外取现每年不得超过10万元人民币

imtoken钱包安全性 2023-03-27 05:32:09

规范银行卡境外大额取现 完善跨境反洗钱监管

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印发《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银行卡境外大额提取现金业务的通知》(汇发[2017]29号,以下简称“通知》)规范银行卡境外大额取现交易,完善跨境反洗钱监管。

《通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个人持境内银行卡在境外提取现金泰达币提现到银行卡,其名下银行卡(含附属卡)总值不得超过10万元等值人民币/自然年;

二是将人民币卡和外币卡境外取现的每日限额统一为每卡等值1万元人民币;

三是个人持境内银行卡境外提取现金超过年度额度的,今年和明年将暂停使用境内银行卡境外提取现金;

四、个人不得借用他人银行卡或出借本人银行卡泰达币提现到银行卡,规避或协助规避境外提取现金管理。

外汇局坚持支持个人卡跨境合规使用。 规范银行卡境外大额取现交易是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偷税漏税的必要举措,可以进一步防范银行卡取现领域的违法犯罪活动。 《通知》符合经常项目可兑换要求,不改变每年5万美元个人购汇便利额度,不影响个人正常提取现金和消费,不影响个人使用便利性的外汇。

《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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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汇局负责人就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一、《通知》出台的主要背景是什么?

答:随着科技的进步,现在的非现金支付越来越普及和方便。 国际监管经验也表明,大额现金交易往往与欺诈、赌博、洗钱、恐怖融资等违法犯罪活动有关。 为此,全球普遍加强对大额现金的管理。 监测发现,部分个人持大量银行卡在境外提取大额现金,远超正常消费支付需求,涉嫌实施违法犯罪活动。

规范银行卡境外大额取现交易是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偷税漏税的必要举措,可以进一步防范银行卡取现领域的违法犯罪活动。 《通知》符合经常项目可兑换要求,不改变每年5万美元个人购汇便利额度,不影响个人正常提取现金和消费,不影响个人使用便利性的外汇。

此外,国家外汇管理局正与境外监管机构建立大额取现监管信息交换机制,加强监管协作,防范跨境洗钱等风险。

2、《通知》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一、个人持境内银行卡在境外提取现金,其名下银行卡(含附属卡)总值不得超过等值人民币10万元/历年。

二是统一人民币卡和外币卡境外取现每日限额为等值人民币1万元/卡。

三是个人持境内银行卡境外提取现金超过年度额度的,今明两年将暂停持境内银行卡境外提取现金。

四、个人不得借用他人银行卡或出借本人银行卡,规避或协助规避境外提取现金管理。

三、《通知》的发布是否会影响持卡人境外消费?

答:《通知》不影响个人持卡境外消费。 目前,银行卡已成为个人在境外使用最便捷的支付工具。 个人出境旅游、商务、留学等涉及的食、住、行、购等均可使用银行卡支付,不占用个人资金。 便利每年5万美元购汇额度。 《通知》主要规范银行卡境外大额取现,不改变银行卡外汇管理基本框架和个人用汇政策。 个人境外持卡消费不受影响。

四、《通知》规定境外提取现金年度限额为10万元人民币的主要考虑是什么?

答:自2003年起,银行卡对境外提取现金实行额度管理。 目前,每张卡每年不能超过10万元人民币。 为防止不法分子持多张卡从多家银行提取大额现金从事不法活动,《通知》将境外提取现金年度限额调整为每人每年不超过10万元。

据统计,2016年,81%的境内银行卡境外取现金额在3万元以下。 《通知》规定,境外提取现金年限额为10万元,既能满足持卡人境外提取现金的正常需求,又能抑制少数违法违规人员大额提取境外现金的行为。现金。

个人确有大额境外现金使用真实合规需求的,可按照《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其他相关外汇管理规定办理,如携带依法购汇后外币现金出境。

五、《通知》实施后,个人是否会超出年度限额提取现金? 如果超过年度配额,会有什么影响?

答:年度额度由国家外汇管理局汇总各发卡金融机构数据计算得出,由发卡金融机构控制。 考虑到实时管控会增加交易响应时间,进而影响用卡体验,外汇局采用延时管控方式。 因此,个人在境外提取现金时应合理规划,避免提取现金超过年度额度。 《通知》还要求发卡金融机构采取有效措施,提醒境外取现交易持卡人注意政策变化,加强政策宣传。

为防止部分持卡人恶意取现,对个人超过年度限额的个人,今明两年将暂停持境内银行卡在境外取现,并将按照《涉外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Exchange Administration”视情况的严重程度而定。

六、《通知》从什么时候开始实施?

答:《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2018年度境外提取现金额度自2018年1月1日起累计计算。

7、个人可以查询本人银行卡境外取现明细吗?

答:个人被列入禁止持境内银行卡境外取现名单的,可向发卡金融机构查询其持有的该机构银行卡的取现明细,或通过银行卡查询。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外汇局分局办理。

需要强调的是,外汇局对查询银行卡境外取现明细有严格的保密规定。 出国取现个人信息。

8、您对个人使用银行卡在境外取现有何建议?

答:个人在境外提取现金应注意保护自身权益。 一是合理规划用汇需求,减少大额现金的携带和使用,避免抢劫等不法侵害影响人身和财产安全。 二是注意用卡安全和信息保护,避免银行卡被他人盗用,影响正常交易。 三是依法合规使用银行卡,不借用他人银行卡规避额度管理,不将银行卡借给他人使用,以免被不法分子利用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相关文件: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银行卡境外交易外汇管理系统

关于在线工作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全国银行,中国银联有限公司。: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金融机构报送银行卡境外交易信息的通知》(汇发[2017]15号)有关要求,境内发卡金融机构(以下简称卡发卡行)与银行卡挂钩,实现境外交易。 现就管理系统(以下简称银行卡管理系统)联调验收及试运行工作通知如下:

一、联调工作安排

(一)发卡行准入准备

1、发卡行要做好接口程序的开发工作。 发卡行通过接口程序从自身系统中获取原始交易数据,并按要求生成标准化数据文件。 数据接口方式提交XML格式数据文件,接口方式提交XLS格式数据文件(即Excel文件)。

发卡银行应制定国家外汇管理局(以下简称外管局)反馈信息错误的处理程序并及时重新报送,并保存和处理境外银行记录违反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卡交易。

2、发卡行需完成与外汇局的专线对接,并向当地外汇局分支机构和外汇管理部门申请金融机构代码和总行级金融机构识别代码(以下简称外汇分局)。

(二)开展联调工作的要求

1、外汇局向发卡行提供银行卡管理系统(银行版)测试环境,用于接口程序联调、验收等相关工作。

2、根据《银行卡境外交易外汇管理系统(银行版)测试环境配置手册》(通过专线进入外汇局银行信息门户“数据下载”栏目或从当地获取外汇分局,以下文件和表格同法获取)配置完成后,进入银行卡管理系统(银行版)测试环境。 具体使用方法参见《银行卡境外交易外汇管理系统测试环境用户手册(银行版)》。

3、使用外汇局报文传输系统(MTS)通过数据接口报送数据的发卡银行,还需向当地外汇分行申请开通银行卡管理系统MTS联调环境。 同时根据《消息传输系统(MTS)安装部署手册(银行版)》和《消息传输系统(MTS)服务接口配置手册》,配置完成接入工作。 MTS的使用方法详见《信息传输系统(MTS)银行用户手册》。

四、通过数据接口或接口方式报送数据的发卡银行应按照《银行卡境外交易外汇管理系统接口程序联调方案》的相关要求进行联调。

二、验收工作安排

(一)发卡行必须通过外汇局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接入系统。 受理工作由外汇局组织实施,外汇分局负责具体实施。 外汇分局安排国际收支、科技部门人员参与验收工作,按照开证行法人所在地原则进行验收。 具体验收流程详见《银行卡境外交易外汇管理系统接口程序验收要求》(以下简称《验收要求》)。

(二)发卡行确认符合《受理条件》相关条件后,向所在地外汇分支机构申请受理。

(三)验收不合格的发卡行应及时整改,整改完成后重新申请验收,并最迟于2017年8月21日前验收合格。对自身系统或接口程序进行修改的,应及时向所在地外汇分局报告。 发卡行发生重大变更的,外汇分局可要求重新受理。

三、试运行安排

(一)国家外汇管理局于2017年8月21日至31日试运行银行卡管理系统。

(二)各外汇分局应于2017年8月21日前完成对辖内发卡银行的验收工作,并按照《规定》为验收合格的辖内发卡银行申请开立银行卡。 《关于MTS系统联调测试上线相关问题的说明》管理系统MTS生产环境接入,同时在银行卡管理系统(外汇局版)中,进行发卡业务接入工作通过验收的辖区内银行即告完成。

(三)发卡行应于2017年8月21日前完成网络配置、客户端环境设置、用户维护等工作,并通过银行信息门户登录银行卡管理系统(银行版)完成基础信息维护。外管局。 银行卡管理系统(银行版)权限设置的具体操作说明,详见《外汇申请系统权限设置手册(银行版)》。

(四)自2017年8月21日起,各发卡银行应按银行卡境外交易数据要求,于北京时间每日12:00前前一天24小时内报送银行卡境外交易信息征收规定。 采用数据接口方式的发卡行,应按照《报文传输系统(MTS)业务接口配置手册》配置生产环境以接入提交的数据; 提交数据。

(五)各外汇分局要督促辖内发卡银行做好试运行工作,及时监测各发卡银行数据报送情况,及时向外汇分局反馈外汇局国际收支司、科技司如有问题。

4.其他

(一)发行银行卡办理境外交易业务的,应当按照汇发15号文及本通知规定,进入银行卡外汇管理系统,向外汇局报送银行卡境外交易信息。

发卡银行未接入银行卡外汇管理系统报送银行卡境外交易信息的,自2017年9月1日起暂停银行卡境外交易业务,直至履行信息报送义务。

(二)2017年9月1日后新开办银行卡业务的境内金融机构,在满足接入银行卡外汇管理系统并提交银行卡境外交易业务信息的条件后,方可开立本银行卡境外交易业务。

五、外汇分局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中心支局、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资银行分行、农村合作金融所辖机构、村镇银行。